離婚后經濟困難 女子要求前夫支付扶養費敗訴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陳明麗 羅彥霏) 夫妻離婚了,一方經濟較差,是否能得到經濟稍好一方扶養呢?日前,福安法院審結一起夫妻扶養關系糾紛案件。女子陳某以離婚后生活困難要求前夫支付生活補助金8萬元的訴訟要求不獲法院支持,法院以雙方夫妻關系不存在為依據,依法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要求。
據介紹,福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前提是夫妻關系的存在,該案中原、被告已經離婚,夫妻關系已不存在,原、被告間的扶養義務自然解除,現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經濟補助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原告可依靠其子女解決,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釋法:
主審此案的法官認為,本案是一起夫妻離婚后,一方再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的糾紛。法官表示,《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官還表示,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離婚時該義務隨著配偶身份關系的解除而終止,離婚后不再有扶養費的給付義務,只有當一方生活存在困難時,另一方才具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該義務不是支付扶養費的義務。法官表示,該案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在幾年前已經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扶養義務已不復存在,故原告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根據承辦法官介紹,在我國法律中,“贍養”“扶養”與“撫養”屬于三個不同的概念,簡單地說就是“贍養長輩、扶養同輩、撫養晚輩”。夫妻間的經濟供養和生活上的幫助屬于典型的“扶養”關系。
責任編輯:葉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