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小孩游樂園玩耍 監護人摔傷獲賠8000元
寧德網消息(王旺聲 曾祖強 郭妃芳) 帶小孩到兒童游樂園玩耍,自己卻摔倒造成左腳踝骨折。近日,福安市城郊工商所幾經調解,成功幫助消費者獲得一次性賠償8000元。
7月19日,肖先生購票帶孩子到福安一家兒童游樂園玩耍,在滑梯游玩區不慎踩到海洋球,造成左腳踝骨折。當場,該游樂園工作人員就陪同其到閩東醫院進行了治療,醫院告知“傷筋動骨一百天”,需要好好休養。隨后,他要求商家一次性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共計3萬多元,商家一直沒有支付。肖先生無奈之下于9月6日撥打了12315維權電話,請求工商部門幫助維權。
接到投訴后,城郊工商所工作人員組織了第一次調解。在調解中,該負責人表示自己經營的游樂園已經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在游樂場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提醒標識,而且工作人員已經第一時間將肖先生送醫并賠付醫藥費用,不應該再承擔其他費用。消費者肖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在第一次調解無果后,城郊工商所工作人員又多次聯系雙方進行溝通,并明確告知游樂園負責人,作為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危及了消費者人身安全,根據新《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當承擔責任。而肖先生作為兒童的監護人進入游樂場內,在商家已經明確警示的情況下,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最終,商家同意一次性賠付費用8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責任編輯:吳圣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