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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25-04-01 17:08 來源:閩東日報

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25年1月8日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本市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本市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寧德高質量發展。”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本市立法應當嚴格遵循立法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

“地方性法規應當從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出發,體現地方特色,內容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省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本市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本市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

“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等立法的要求,確定立法項目。”

六、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立項申請報告進行審查,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立法規劃應當在新一屆常務委員會產生后六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在上一年度末編制完成。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并向社會公布。

“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明確項目類別、法規名稱、提案人、起草單位、安排審議的時間等事項。提案人應當按計劃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法規案。”

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市人民政府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立法項目應當與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

“年度立法計劃實施過程中,新增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提出立項申請,進行審查,報請主任會議決定;推遲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提案人或者起草單位應當報請主任會議決定。”

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提案人組織起草法規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規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九、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起草法規草案應當注重調研,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設定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以及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等內容的,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公開聽取意見。”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交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后審議。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及其說明、有關資料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征求代表的意見。”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調整事項比較單一或者部分修改、廢止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十三、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報告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重要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成員、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四、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利害關系人、相關群體等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十五日前將聽證會的內容、對象、時間、地點等在寧德人大網、閩東日報等媒體上公告。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三次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交付表決;或者對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單獨表決。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

“法規案暫不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交法制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十六、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十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規公布后,法規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寧德人大網、閩東日報等刊載。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十九、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經法制委員會進行修改后,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再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二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本市地方性法規解釋權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市地方性法規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法規解釋同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一、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六條。

二十二、刪除第八章。將“第九章”改為“第八章”,“第十章”改為“第九章”。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常務委員會可以選取調整對象具體、法律關系清晰、便于操作執行等的立法事項,以不分章節、短小精悍、務實管用的‘小切口’形式進行專門立法。”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建立完善聯系與指導機制,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聘請立法咨詢專家,發揮其專業優勢,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服務。”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法規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貫徹實施方案、召開動員部署會,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學習培訓、切實履行普法執法責任,推動法規全面有效實施。”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法規自施行之日起滿兩年,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法規實施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對相關法規開展執法檢查,了解法規的執行情況,提出落實和完善法規的意見。”

二十八、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對有關法規或法規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依照《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修改為“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二)在第五條中的“常務委員會”后增加“應當完善立法機制,”

(三)在第六條中的“部分地方”后增加“暫時”,“停止適用”前增加“暫時”。

(四)將第八條中的“文本”修改為“建議稿”。

(五)在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常務委員會”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會”。

(六)在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主任會議”前增加“常務委員會”。

(七)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中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有關的工作機構”修改為“有關工作機構”。

(八)在第十八條中的“以及起草過程中”前增加“涉及合法性問題的相關意見”。

(九)在第二十二條中的“重要的不同意見”前增加“涉及的合法性問題和”。

(十)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再”。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中的“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修改為“寧德人大網”,“《閩東日報》”修改為“閩東日報”,刪去本款中的“向社會公布”。

(十二)在第四十三條中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在該條中的“可以向”后增加“市人民代表大會”。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修改為“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十四)將第四十五條中的“必須”修改為“應當”。

(十五)將第五十二條中的“地方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來源:閩東日報
編輯:邱祖輝
審核:藍青 梁輝約

責任編輯:邱祖輝

(原標題: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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