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布!事關寧德所有女職工!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可協商居家辦公
■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女職工體檢
■夫妻共同所有不動產女方有權要求署名
......
3月27日
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
表決通過《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同時廢止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單位
應查詢在職者有無犯罪記錄
用人單位每兩年
至少組織一次女職工體檢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
可協商居家辦公
夫妻共同所有不動產
女方有權要求署名
《條例》設專章保障婦女的財產權益。如: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
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條例》同時規定:
農村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的婦女,依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益;
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后,可以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落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阻撓或者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農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來源:福州晚報
編輯:陳娥
審核:劉寧芬 林珺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