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無證上路撞奔馳 造成車損需自擔
三輪車無證駕駛+借道行駛,發(fā)生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險不賠!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涉交通事故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鄧某向原告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事故賠償金40530元。
事前,被告鄧某所有的三輪車已在A公司投保交強險,案外人黃某所有的奔馳機動車在原告B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24年7月,鄧某駕駛三輪車橫過道路時,與黃某車車頭發(fā)生碰撞,造成鄧某受傷及兩輛車損壞。經交警認定,鄧某無有效機動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未讓所借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負主要責任。事故造成黃某車輛受損產生維修費57900元,其向B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雙方約定以實物賠付形式完成保險事故理賠,由B公司負責支付黃某機動車的維修費用。次月,黃某將已取得賠償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B公司,授權該公司向鄧某追償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的三輪車雖在A公司投保交強險,但因其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他人機動車受損,A公司依法不承擔對方車損的賠償責任,且鄧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B公司已履行實物賠付義務,有權在賠償金額70%范圍內要求鄧某償還保險代償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閩東日報記者 吳枋宸 通訊員 廖曉康
編輯:邱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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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福鼎:無證上路撞奔馳 造成車損需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