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
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2007年11月28日寧德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5日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產業綠色生產
第三章質量安全管控
第四章三產融合發展
第五章文化與品牌建設
第六章產業扶持與服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茶文化、茶產業、茶科技統籌發展,助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寧德實際,制定本決定。
第二條本決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業綠色生產、質量管控、科技提升、品牌創建、市場拓展、茶文化推廣、產業扶持與服務等茶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促進茶產業發展的協調制度,研究解決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具體工作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農業農村、財政、自然資源、工信、商務、文旅、衛健、市場監管、林業、供銷、稅務、海關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相互協作,共同做好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茶產業發展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在促進茶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產業綠色生產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優化茶葉生產布局,確立主推品種和主導技術,促進適區適種、適區適制,禁止毀林種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優、特、珍、稀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工作。發揮省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的科研和寧德茶樹品種資源豐富的優勢,完善茶樹良種繁育體系,加強茶樹優良品種的選育、引進、示范、推廣工作。
第六條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整合資源和生產要素,成立茶產業聯合體,推進茶樹種植基地依法流轉,促進產業化、規模化經營。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茶等質量認證。
茶葉生產者應當按照綠色、有機、良好農業規范標準管理茶園。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持續改善茶園生態環境。推廣有機肥替代化肥,鼓勵茶園套種綠肥,深施有機肥,促進提質增效。實施茶園病蟲害綠色防控,加強監測預警,強化統防統治,綜合應用生態調控、農藝改良、冬季清園、物理防控、生物防治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縣(市、區)、鄉(鎮)、村推行茶園不使用化學農藥全覆蓋,確保茶葉食品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者使用先進適用的茶葉機械,推廣茶園機采、機剪、機耕技術。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建立專業隊伍,為茶園機械化耕作、采收、病蟲害防治等重點領域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逐步推進“機器換人”。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引進推廣連續化、清潔化、智能化生產流水線。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打造適配寧德不同特色產區的低碳生態茶園技術體系,組織開展茶園碳匯研究,推進生態低碳標準化生產。建立農業碳匯交易平臺,推進茶園碳匯交易,提高茶葉資源綜合利用率。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在生產、加工、流通等領域推行節能環保,倡導綠色消費。
第三章質量安全管控
第十條農業農村、衛健、市場監管、供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強化監管、健全檢驗檢測體系,加強農資產品質量及茶葉農藥殘留的抽檢監測,加強對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的培訓、宣傳和推廣等工作。鼓勵茶葉行業協會和生產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茶葉食品安全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茶葉生產者應當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實行科學用藥。對茶葉產量和品質不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病蟲危害,禁止采用化學防治措施。對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病蟲危害,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在茶樹上登記的農藥,推廣集中統一防治,并嚴格遵守農藥安全使用間隔期。嚴格執行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制度,保證其銷售的茶青及其加工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葉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健全茶葉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對可使用的茶用農藥實行專區銷售、臺賬管理。對用于防治重大病蟲害的化學農藥,憑具備相關資質的人員出具的“處方”銷售,由專業化服務組織集中統一購買,推行統防統治。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農事操作、進貨查驗及產品出廠檢驗等記錄制度。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偽造、變造。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茶葉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行清潔化、標準化生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全力推動茶葉初制加工清潔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督促企業持續保持生產許可條件,配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章三產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產地茶葉市場的培育力度,加強茶葉交易中心、互聯網交易平臺建設,全力打造基礎設施完善、信息功能齊全、交易方式多樣的區域性茶葉市場。
農業農村部門、商務部門、行業協會要重視營銷隊伍建設,組織、引導企業大力拓展國內外市場,主動融入“一帶一路”。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現代新技術和新裝備,加快推進數字種植業創新應用基地建設和設施裝備開發應用,支持茶企數字化轉型、打造數智化工廠。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平臺,為茶葉生產經營者提供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支持開展從茶園到茶杯全過程大數據溯源體系建設,依托數字化手段推動茶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名優茶跨境電商,培育網絡營銷、直播帶貨等新業態。鼓勵和支持深入挖掘開發新式茶文化創意產品,提升茶文化資源應用價值,延伸茶產業鏈上下游配套產業。支持發展茶葉深加工產業,推動產業升級和增效。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茶產業與休閑、旅游、文化、體育、研學、養生等產業深度融合,打造一批茶旅精品線路、精品園區、特色小鎮等,開發“茶旅+民宿”“茶旅+賽事”“茶旅+研學”“茶旅+康養”等茶旅融合新業態,促進三產融合發展。
第五章文化與品牌建設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支持本行政區域茶葉公用品牌建設,加強對茶葉地理標志申請、使用和保護等工作的組織協調。鼓勵和支持爭創各級各類名牌產品,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培育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
茶葉區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嚴格制定并執行品牌準入管理規范。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禁止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范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茶文化研究,遴選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等價值的傳統制茶技藝,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在保護傳承發展上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茶葉品牌宣傳推廣力度,積極組織開展開茶節、茶旅文化節等地方特色茶事活動,加強茶文化宣傳與交流。
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和媒體,應當對外展示推介本市茶產品、茶品牌、茶文化,舉辦茶品牌展示展銷活動,組織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涉茶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為其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第六章產業扶持與服務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扶大、扶優、做大、做強”的原則,大力培育和扶持茶葉龍頭企業,支持優勢龍頭企業采取聯合、股份、兼并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組建茶葉企業集團。支持符合條件的茶葉企業到資本市場上市、掛牌。支持茶葉企業通過增資擴股、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茶葉加工、物流倉儲、批發市場、茶葉產業園建設等用地需求,合理布局茶葉加工和茶文化中心、茶莊園等產業用地。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葉技術推廣力量,重視配齊配強市、縣、鄉茶技隊伍。加強茶葉種植、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訓,開展評茶、茶藝、茶葉加工等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加強與科研院校合作,支持產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揮茶葉協會的作用。引導和規范茶葉專業合作社發展,鼓勵和支持建立茶葉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符合條件的茶葉專業合作社申報茶葉方面支農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預算。市級財政每年統籌安排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支持我市茶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山地茶園權利人以林權作為抵押進行貸款。鼓勵保險公司開發茶葉商業性保險品種。鼓勵和支持成立茶業擔保公司或建立茶業擔保基金。
第二十六條本決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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